第二十三条

有效

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制度,并且只能注册于一个单位。

未经注册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人员,不得以注册执业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