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依法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并具备与承接业务相匹配的能力和注册造价工程师。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承接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时,应当就咨询的具体事项、收费等内容与委托人在合同中约定。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