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加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保证加工制作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厨房设置于固定用房或者符合卫生及安全要求的场所内,配备满足食品加工制作需要的通风、防雨、防尘、防蝇、防鼠、排污及存放废弃物设施;配备冷冻、冷藏、餐具保洁等设施;用于加工制作的刀、墩、板以及其他工具容器等,按照生熟分开要求使用,保持清洁;

(二)加工制作场所合理布局,按照操作流程划分相对独立的原料清洗整理、餐具清洗消毒、烹调、原辅材料贮存等区域。贮存食品及原料的场所、设施应当保持清洁,实行分类、分架、离墙、离地存放;需要冷藏条件下保存的食品及时冷藏;

(三)需要加工的熟制食品,烧熟煮透;隔餐或者隔夜的熟制食品必须充分加热后方可食用;

(四)原料、半成品、成品以及生、熟食品分开存放;加工好的食物妥善保存,防止交叉感染和食品不安全问题的发生;

(五)餐饮器具和食品加工用具采用高温等方式进行消毒。餐饮器具和食品加工用具的洗涤剂、消毒剂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和标准;

(六)食品添加剂标注名称,保留原包装。

地方法规 · 延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