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有效食品加工制作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操作时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佩戴口罩,头发不外露,不留长指甲,不涂指甲油;(二)操作前洗净手部,操作过程中保持手部清洁,接触不洁物品后重新洗净手部;(三)规范使用天然气灶、液化气灶、电加热设备等炊事灶具,防止漏气、漏电;(四)其他需要遵守的规定。地方法规 · 延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