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有效食品留样按照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容器内,在专用冷藏设备中冷藏存放四十八小时以上,每个品种的留样量不少于一百二十五克,并标注留样食品名称、时间、人员等。使用非统一供应居民生活用水的,对用水留样。地方法规 · 延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