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的单位有下列行为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一)将已分类的生活垃圾混装混运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三)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铜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