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六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生活垃圾处理的单位有下列行为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一)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二)将已分类的生活垃圾混合处理的,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铜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