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四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产生、收集厨余垃圾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将厨余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以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铜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