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等组织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管理的宣传。
教育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教育及实践活动。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把学习掌握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和履行分类管理义务等内容纳入本系统、本单位对工作人员日常教育的内容,督促工作人员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鼓励社会组织、志愿组织和志愿者等参与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宣传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引导、示范生活垃圾分类投放。
地方法规 · 咸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