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的组织、动员、宣传、指导工作。

鼓励居民会议、村民会议将生活垃圾分类要求纳入居民公约、村规民约。

地方法规 · 咸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