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和统筹协调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管理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管理目标,统筹规划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和收运处理设施布局,并优先安排用地和建设,保障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资金投入。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日常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咸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