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全程分类体系,积极推进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资源循环利用。

地方法规 · 咸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