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六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的单位,擅自停业、歇业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从事生活垃圾处理的单位擅自停业、歇业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咸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