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五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生活垃圾处理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配置处理设施以及管理操作人员,或者未保持设施设备正常运行的;

(二)未按规定建立管理台账定期报送接收、处理生活垃圾的来源、数量、类别等信息的;

(三)未按照相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理生活垃圾的。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规定,处理单位未按规定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造成环境污染的,由生态环境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地方法规 · 咸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