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县(市、区)、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保护和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确定所辖农村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理管理模式,推进农村生活垃圾依法就近就地减量、再生。城乡结合部、人口密集的农村地区和其他有条件地方,建立城乡一体的生活垃圾管理体系。地方法规 · 咸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