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者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咸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