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城市生活垃圾分类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咸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