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六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未经法定程序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进行建设的,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咸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