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和处理的单位,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经营条件,并与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签订经营协议。

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确定农村地区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或者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委托具备资质的单位,负责农村地区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

地方法规 · 咸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