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生活垃圾收集、运输设施的建设规范,确定收集转运站点,规划运输路线。涉及跨县(市、区)行政区域收集运输的,由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统筹安排。

地方法规 · 咸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