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已经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禁止将已经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混合运输。

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应当定期定点收集,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应当每天定时收集。

地方法规 · 咸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