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四章 分类投放第四十条有效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可以设立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员、指导员、督导员,宣传生活垃圾分类知识,指导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县(市、区)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通过奖励、补贴等方式,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履行住宅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员、指导员、督导员的培训,提高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员、指导员、督导员的业务能力。地方法规 · 咸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