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可以设立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员、指导员、督导员,宣传生活垃圾分类知识,指导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投放。

县(市、区)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通过奖励、补贴等方式,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履行住宅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

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员、指导员、督导员的培训,提高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员、指导员、督导员的业务能力。

地方法规 · 咸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