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日常管理制度;

(二)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台账,记录生活垃圾种类、数量、去向等情况,定期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三)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宣传,公示垃圾收集点布局、分类投放指南、投放时段、投放方式、责任人和预约收集单位名称、联系人信息;

(四)规范放置垃圾收集容器,保持收集容器完好、整洁,出现破旧、污损或者数量不足的,及时维修、更换、清洗或者补设;

(五)指导、监督责任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行为,发现违反投放要求的行为,予以劝告、制止;对仍不按照规定分类投放的,报告所在地的县(市、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

(六)劝告翻拣或者混合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的行为;

(七)将生活垃圾交由有资质的单位收集、运输;

(八)对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及时进行卫生清洁和消毒,防止污染环境;

(九)国家、省和本市的其他规定。

管理责任人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地方法规 · 咸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