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可回收物应当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或者交由再生资源回收经营单位回收;

(二)有害垃圾应当在采取防止破损、渗漏的措施后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或者交给有害垃圾回收点;

(三)厨余垃圾投放至厨余垃圾收集容器。投放时不得混入餐具、塑料、木竹、玻璃、金属等不利于后续处理的杂物,家庭产生的厨余垃圾应当沥除液体;

(四)其他垃圾应当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五)体积大、整体性强或者需要拆分再处理的家具、家电等大件垃圾,应当预约再生资源回收经营单位、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单位回收或者投放至指定的回收点。不能立即处理的,应当投放至暂存场所(点)或者垃圾房,并尽快处理;

(六)废弃的电器电子产品应当按照产品说明书或者产品销售者、维修机构、售后服务机构的营业场所标注的回收处理提示信息预约回收,或者投放至指定的回收点;

(七)国家、省和本市有关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其他规定。

禁止将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垃圾、医疗废物、危险废物等混入生活垃圾。

禁止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

地方法规 · 咸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