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实行管理责任人制度。管理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住宅小区实行物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为管理责任人,单位自行管理的,单位为管理责任人;无物业服务单位或者不是单位自行管理的,居民委员会为管理责任人;

(二)农村居住区,村民委员会为管理责任人;

(三)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的办公管理区域,本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四)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施工单位为管理责任人;待建地块,地块产权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五)集贸市场、商场、宾馆、酒店、展览展销、商铺等经营场所,经营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六)车站、广场、公园、河湖水域、体育文化场馆、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七)公路、城市道路、人行过街天桥、地下通道及其附属设施,环境卫生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按照前款规定不能确定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的,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管理责任人。

地方法规 · 咸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