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本市生活垃圾分为以下四类:
(一)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和资源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纸类、塑料、金属、玻璃、织物等;
(二)有害垃圾,是指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生活垃圾,包括废充电电池、废灯管、弃置药品、废水银产品、废日用化学品等;
(三)厨余垃圾,是指易腐烂的、含有机质的生活垃圾,包括家庭厨余垃圾、餐厨垃圾和其他厨余垃圾。主要包括食材废料、剩菜剩饭、菜根菜叶、果皮、废弃食用油脂等;
(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和厨余垃圾外的生活垃圾,包括卫生用纸、一次性餐具、烟蒂、清扫渣土等。
农村地区的生活垃圾分类可以根据国家有关标准并结合本地实际适当调整。
地方法规 · 咸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