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省和本条例有关规定,制定、调整、公布生活垃圾分类指南、分类收集容器的设置和使用指南等内容。

县(市、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制定适合当地实际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实施方案,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应当按照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简易便民、安全可靠的原则进行设置,其颜色、分类标志和相关提示标识应当统一规范、清晰醒目、易于辨识。

地方法规 · 咸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