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餐饮、住宿、娱乐等服务性经营者可以采取环保提示、价格优惠等方式引导消费者减少垃圾的产生,不得在经营活动中主动提供一次性消费用品。

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或者由服务人员提示说明,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

地方法规 · 咸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