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生产经营者等应当执行国家对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规定,减少包装性废物的产生。

单位生产、销售、进口对被列入强制回收名录的产品和包装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回收。

电子商务、快递、外卖等行业,应当优先使用可重复、易回收利用的包装物,减少包装物的使用,并积极回收利用包装物。

地方法规 · 咸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