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三章 源头减量第三十二条有效依法禁止、限制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商品零售场所开办单位、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和快递企业、外卖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商务、邮政等部门报告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的使用、回收情况。鼓励和引导减少使用、积极回收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推广应用可循环、易回收、可降解的替代品。地方法规 · 咸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