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生活垃圾收集、处理设施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依法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及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送建设工程项目档案。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地方法规 · 咸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