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处理设施建设应当符合有关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标准,采取密闭、防臭、防渗、防尘、防噪声等污染防控措施。

鼓励有条件的小区按照规范要求配备大件垃圾暂存场所(点)或垃圾房。

地方法规 · 咸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