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设施建设第二十条有效纳入本市城乡规划的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理、应急处置设施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地方法规 · 咸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