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纳入本市城乡规划的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理、应急处置设施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

地方法规 · 咸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