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市、县(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与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组织编制城市和县域建设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标准。

新建、扩建和改建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标准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设施。配套建设的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使用。

已有的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和处理设施不符合分类管理要求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改造。

地方法规 · 咸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