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市、县(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根据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划,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处理设施的建设计划。

地方法规 · 咸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