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设施建设第十七条有效市、县(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行政部门,依据城乡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等,制定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划应当确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指导原则、目标任务,统筹生活垃圾处理流量、流向,明确生活垃圾分类转运、处理设施的布局、建设规模以及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等内容。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划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地方法规 · 咸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