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五条有效本市按照地域统筹、设施共享的原则,建立生活垃圾处理跨县(市、区)环境补偿机制。跨县(市、区)行政区域使用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应当支付生活垃圾处理区域环境补偿费。具体补偿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地方法规 · 咸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