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践行绿色低碳生活,减少生活垃圾产生,分类投放生活垃圾,履行生活垃圾产生者的义务。

按照产生者付费原则,建立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市、县(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收费标准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具体收费办法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咸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