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本市开展文明单位、文明校园、文明社区、文明村镇、文明家庭等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和卫生单位、卫生社区(村)等卫生创建活动,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实施情况纳入评选标准。

地方法规 · 咸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