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市政设施管理

(一)设置公共信息图形符号应当符合国家、地方和行业标准,并加强日常维护,修复、更新时应当设立临时标志。

(二)设置城市给排水、电力、燃气、照明、通信、天网、人防等设施应当符合规范,产权单位应当加强维护管理。

(三)排水设施应当保持完好,做到雨污分流,正常排水。

(四)设置窨井盖应当符合相关标准。所有权人或管理人应当落实安全措施,加强日常维护。出现破损、移位或丢失的,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及时维修更换。

(五)设置公共场所的公益设施应当符合规范,保持整洁美观,确保使用安全。

(六)设置城市雕塑和各种街景小品应当符合规范,保持整洁、完好。

(七)禁止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损毁或擅自占用城市公共设施。

(八)加强城市照明设施管理,禁止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城市照明电源线路上私拉乱接;设置夜景灯光应当符合规范要求并接受相关部门管理。

地方法规 ·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