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市容市貌管理
(一)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应当保持外形完好、整洁。
(二)未经批准,不得利用楼道、阳台、屋顶等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不得在公共场所涂写、刻画、悬挂、张贴、散发宣传品或堆放杂物。设置防护栏、遮阳篷等附属设施应当符合城市管理要求。
(三)设置商业网点应当符合规划布局,店铺橱窗陈设美观,店铺经营者不得超出经营场所进行店外经营、作业、堆放货物或展示商品。
(四)设置门店招牌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和有关技术规范,并加强日常维护和管理。
(五)禁止占用划定区域以外的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广场及其他公共场所售卖、回收物品或从事游乐设施经营活动。
(六)机关企事业单位、商铺经营者应当履行包秩序、包卫生、包绿化、包文明、包立面的“门前五包”责任。
(七)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城市管理要求,并加强日常维护和管理。
地方法规 ·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