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川羌族自治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应当坚持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等制度,加强综合行政执法衔接工作,提高综合行政执法效能。地方法规 ·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