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当事人拒不履行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的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或其委托的第三人依法代履行的,代履行费用依法由当事人承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地方法规 ·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