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川羌族自治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有效当事人拒不履行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的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或其委托的第三人依法代履行的,代履行费用依法由当事人承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地方法规 ·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