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川羌族自治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第三章 执法规范、保障和监督第二十四条有效对阻碍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或者对劝阻违反城市管理规定行为的公民实施侮辱、殴打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