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川羌族自治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第三章 执法规范、保障和监督第二十五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建立城市管理人民监督员制度,人民监督员具有以下职权:(一)对违反城市管理法规行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进行劝导教育;(二)对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职权和不作为的行为进行监督并提出建议;(三)对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人员与相对人之间的矛盾进行劝解。地方法规 ·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