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川羌族自治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第三章 执法规范、保障和监督第二十三条有效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将作出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的结果按规定向社会公开。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的失信行为,依法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地方法规 ·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