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是指自治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相对集中行使有关城市管理领域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权和行政检查权。

地方法规 ·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