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川羌族自治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有效为规范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创建整洁优美、文明和谐、生态宜居的城市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四川省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北川羌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北川羌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地方法规 ·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回到全文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