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川羌族自治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第三章 执法规范、保障和监督第十九条有效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人员经培训、考试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证件,方可从事行政执法工作。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根据需要聘请的协管人员可以配合执法工作人员从事宣传教育、巡查、信息收集、劝阻违法行为等辅助性事务,但不得从事执法工作。协管人员从事执法辅助性事务以及超越辅助性事务所造成的法律后果,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承担。地方法规 ·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