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川羌族自治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第二章 管理规范第十八条有效车辆停放管理(一)禁止在划定区域以外的场所停放车辆。(二)共享车辆运营者应当加强共享车辆的停放与维护管理,对停放不规范的车辆应当及时清理,对发生故障的车辆应当及时修理。地方法规 ·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