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车辆停放管理

(一)禁止在划定区域以外的场所停放车辆。

(二)共享车辆运营者应当加强共享车辆的停放与维护管理,对停放不规范的车辆应当及时清理,对发生故障的车辆应当及时修理。

地方法规 ·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